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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项下,企业该做好哪些准备?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2日    来源:中国上海自贸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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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是由东盟(ASEAN)于2012年发起,旨在达成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的协定。2020年11月15日,在15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RCEP协定正式签署,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在RCEP正式生效前,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呢?

了解如何查阅RCEP协定文本

企业可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查询协定文本具体内容。

充分学习原产地规则

协定文本中与海关业务相关的章节主要为第一章至第五章以及第七章,企业可重点逐条研读这些章节文本,具体了解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

结合原产地规则,做好享惠规划

RCEP缔约方除日本外已与我国先后签署实施包括《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等6项优惠贸易安排。

✴RCEP与上述协定均有各自的关税减让清单和原产地规则,不能混用。

对于进口企业

建议择优适用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充分享受进口关税优惠。

举个例子

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

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更好?

以锂镍钴锰氧化物为例:

关于锂镍钴锰氧化物(HS 2842.9030)三个协定的主要差异

主要差异.png

首先,关税减让方面,该货物在RCEP、中韩自贸协定项下适用的协定税率均为零,而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并不适用关税减让。

其次,原产地标准方面,在RCEP 项下为选择性标准“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 40”,二者符合其一即可。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为 “品目改变”单一标准,不但较RCEP项下的“子目改变”更为严格,且不能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显然货物要获得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要难得多。

再次,所需提交原产地证明方面,进口企业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而在RCEP项下可选择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综上,就锂镍钴锰氧化物而言,虽然在中韩自贸协定与RCEP均适用零关税,但RCEP的原产标准更为灵活,程序上也更为便利,更有利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进口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结合RCEP及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的关税减让幅度、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操作程序进行综合评估、比较,优化企业供应链,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达到经济收益最大化。

对于出口企业

建议用好缔约方对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RCEP累积规则的内容与我国在区域内已签的5个双边自贸协定基本一致。但由于可累积材料的范围扩大至14个RCEP其他缔约方,实际可享受协定优惠的货物范围必然相应扩大,产生“1×5>5”的加成效应,必然推动区域内产业的进一步深入融合。

举个例子

澳大利亚原产的贱金属制品在我国加工成机电产品出口至韩国时,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该贱金属制品被视为非原产材料,如果不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则成品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但在RCEP中,同样的原料和生产流程下,该贱金属制品被视为RCEP原产材料,最终的机电产品符合“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标准,获得RCEP原产资格,在韩国享受RCEP项下优惠税率。

再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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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说:“这不仅有利于降低享受关税优惠门槛,也将极大促进区域内贸易合作,稳定和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

因此,出口企业应针对自身产品关注RCEP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