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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分论坛系列前瞻报告(六)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来源: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
绿色金融助力可持续发展
习主席说:“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了有效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我国应该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事业,充分利用各类绿色金融工具,加大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支持。在完善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的同时,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动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有序发展碳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等碳金融产品工具,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助力中国与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金融助力可持续发展现状
(一)开发利用绿色金融工具,提高绿色可持续发展资金支持力度
2020年9月,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我国首次提出要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3060”双碳目标),有关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加紧推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超过13万亿元,我国绿色信贷总量迅速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用切实的行动持续赋能绿色金融,不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超过1.2万亿元,在多项政策激励下,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标准日趋规范化,在市场规模、创新产品上也发展迅速。
今年2月9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创新推出碳中和债,作为绿色债券的子品种,相较一般绿色债券,“碳中和债”的准入目录更为聚焦,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绿色建筑、碳汇林业等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并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量化评估测算,发行后存续内持续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及碳减排效益实现情况。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开市,中国大力完善碳交易市场,以市场手段对企业的碳排放额度进行调配,助推中国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型。
(二)加强气候和环境风险管理,应对低碳转型挑战
全球气候变暖引发极端天气和海平面上升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风险,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对全人类的重大承诺,这也使传统经济体系面临转型风险。气候和环境风险游离于金融系统传统风险之外,这是对金融机构和监管的识别能力、处理能力的考验。要全面有效的管理气候和环境风险,以应对低碳转型的新发展格局。
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在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应对来自自然环境日益增加的风险和愈加严格监管环境是必要的。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更是必要的,因为金融机构需要准确评估企业面临的气候和环境风险,若低估这些风险将导致金融资源错配至污染或高碳行业,这不仅加剧了污染和气候变化,还威胁到金融机构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甚至金融体系的稳定。在过去的几年里,一些金融机构试图通过环境风险分析来抑制由气候和环境暴露引起的金融风险。然而,气候和环境风险在金融风险框架中的整合仍然有限,最重要的障碍包括缺乏公开的评估方法、假设和数据;缺乏监管预期、激励和构建研究框架的能力。
总体上看,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气候和环境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的应对处于初级阶段,银行、资管、保险等金融机构甚至尚未开始有所行动。金融界与环境科学界具有天然的知识鸿沟。评估气候和环境风险,为金融机构提前评估气候和环境带来的财务风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这需要金融机构、监管、学界共同投入到绿色金融的事业中来,增强意识、完善工具和方法、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弥合理论与应用的差距,把握新冠疫情让人类重新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窗口,将绿色金融推广开来。
(三)开启碳交易试点,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化
与传统大宗商品市场不同,碳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具有“潮汐性”特征,即在非履约期交易活跃度较低。金融机构的参与可带来资金体量,通过引入投机性需求提供流动性和交易对手,发挥金融市场价格发现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升至世界第二,碳交易市场也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基于我国严峻的环境资源形势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迫切需求,国家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在国内设立多个试点市场的基础上,已于今年正式推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自2013年我国开启碳交易试点以来,交易额不断增长,同时积极尝试多种碳金融相关金融商品创新。2013年至2020年我国设有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八个试点碳市场,并积极努力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化。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预计每年覆盖的碳排放量超过45亿吨,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四)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依托“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机制等平台,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提出已有八年,“合作共赢”理念已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战略共识。截至2020年底,“一带一路”战略硕果累累。“一带一路”倡导的“共商、共享、共建”原则符合各国发展利益,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和支持。2020年,中国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178亿美元,增长18.3%,占全国对外投资比重上升至16.2%。截至2021年1月末,中国已与171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205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目前,新冠疫情仍在持续,环境气候情况不容乐观,在对全球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阻碍的同时,也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福祉,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的难度。在这种背景下,落实“一带一路”重要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团结协作治理环境刻不容缓。中国积极投入到全球气候治理洪流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与各国携手共同致力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巴黎协定》承诺,强化国内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同时,中国在“一带一路”投资中自觉贯彻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原则,致力于推动绿色发展。
为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绿色金融在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方面的作用将得以充分发挥,加强金融业共商共享意义重大。中国鼓励支持“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在国际巨大的可持续投资需求下,进一步发展我国和全球绿色金融市场。2017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成立“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机制(Belt and Road Bankers Roundtable, BRBR)。作为开放包容、平等互惠的交流合作平台,BRBR携手成员机构等各方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探索利用金融科技发展绿色金融,并将加强交流合作,动员更多力量支持后疫情时代的经济绿色复苏和低碳转型,为各成员机构发挥集体智慧、达成共赢成果、实现共同发展、推进互惠互利搭建桥梁和平台。
二、绿色金融助力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与不足
(一)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管理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的一般性辩论中宣布了双碳目标,双碳目标会带来大量的投资机会,是百万亿级的投资机会,但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绿色金融产品单一,从规模上来看,仍然以绿色信贷为主,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领域仍处于起步阶段,难以撬动实现“双碳”目标百万亿级的需求。
目前绿色项目盈利困难,更多依赖政府转移支付,很难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关于绿色项目的界定,以及绿色认证和绿色评级的要求,不够规范。我国发行的绿色债券大多数不符合国际规范,不便于国际投资者对我国绿色债券进行投资。我国仍缺乏绿色债券定价基准债券,导致绿色债券定价不公允时有发生,收益率普遍偏低,影响投资者投资情绪,进而影响公司绿色项目的融资。
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水平较低,绿色金融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涉及绿色领域尚不够,相关专业素养仍需培育。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环境污染测算机构等仍未建立完善,如绿色信贷的贷前审查环节,商业银行需要查询的项目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方面数据,仍需公司主动报备,增加了企业道德风险。
(二)金融机构识别气候和环境风险能力有待提升
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但气候和环境风险,尚未被大多数金融机构明确认识。一是气候和环境风险具有复杂性,金融服务业缺乏对环境风险的认识。气候和环境风险是指一国金融公司暴露于可能导致或受环境影响的活动中所带来的信贷、市场、运营和法律等风险,如荒漠化、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土地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应对这些环境挑战而采取的行动,面临极端天气时间或碳密集型行业资产价值下降所引致的风险。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2017)的文献指出,气候和环境风险可映射至两类风险:物理风险和过渡风险。物理风险指极端天气、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失调、化学污染、石油泄漏等事件;过渡风险指人类应对气候和环境挑战的努力产生的转型风险,包括公共政策变化、技术突破、投资者或公共情绪转变及颠覆性商业模式创新 。以公共政策为例,包括碳交易、碳税、绿色证书、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补贴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是气候和环境风险向财务风险的传递认识不足。金融机构可能直接暴露于气候和环境风险之中,如海平面上升,但大多数风险敞口是间接的,或是来自于客户和投资者。具体包括:(1)物理风险向财务风险的传递。如气候变化引发生产力变化,通过经济转导渠道,即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面临的生产率、公允市场价格、企业转型、对外贸易等方面的压力,演化为金融风险,从而给贷款人和投资者带来财务风险、违约率和资产收益率的变化、保险模型的更替和供应链变化等。(2)过渡风险向财务风险的传递。如政策法规对高碳高废行业的增税、技术进步引发高碳资产价值下降、消费者偏好变化引发家庭部门自觉减少高碳产品的消费等。劳动率、农业生产率的持续性变化导致家庭、企业、政府部门不得不重新适应。
三是对气候和环境风险的财务影响认识不足。对气候和环境风险缺乏认知和定价能力,可能导致企业和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财务损失。金融机构为暴露在此类风险中的企业提供融资,意味着低估了融资或投资在非绿色资产的外部性成本,导致资本过度配置到非绿色企业,延缓了全球经济转型。对金融机构来讲,了解气候与环境风险对财务的影响大小,对于金融机构是否采取积极措施有决定性影响。2021年1月,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发表《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指出我国煤电企业贷款违约率可能在10年内上升至20%以上,同时融资成本也将增加。汇丰银行2017年2月的研究报告表明,包括壳牌、英国石油、中石油等资源企业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将下降40%—60%。
(三)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能力有待完善
风险识别水平有待提升,缺乏对可能造成财务风险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战略评估。如,对海平面上升造成的资产减值、极端天气事件、化石燃料价格需求变化、基础设施贬值、供应链中断、排放成本。风险敞口计算的水平有待提升,缺乏衡量金融中介对这些风险敞口的大小。据典型调研估算,15%的贷款或暴露于气候与环境风险。风险评估的水平有待提升,缺少使用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方法,来估计由这些风险引起的财务损失概率的大小。风险缓解的水平有待提升,缺少采取行动减少风险和通过内控制度减少某些产业的风险资产。
尽管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了气候与环境风险,但大多数应用仍处于试验阶段。气候和环境风险分析普遍遇到以下障碍:(1)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仍然不知道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和潜在影响。一些机构的投资或借款人尚未虑及到环境风险的显著影响,且认为环境风险是遥远和不可知的。(2)缺失环境数据。监管机构缺乏对公司进行绿色、中性、非绿色的分类标准,企业和金融机构无法对环境风险进行测量。一些监管机构对企业信息披露缺少要求,导致相关数据的不可得。(3)分析能力需要提高。一些金融机构不愿意在对金融风险分析研究、模型开发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有关气候和环境风险研究应是公共产品,因此对气候和环境风险评估投入较少。
(四)碳产品交易活跃度不够
碳金融市场的完善,需要健全的市场交易机制和稳定的碳价形成机制。尽管我国碳市场规模巨大但主要从碳交易市场试点情况看,还存在一定不足:交易活跃度不够,交易主要集中在履约前2—3个月;碳金融产品结构优化程度不够。
(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合作有待提升
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情各有差异、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参差不齐。根据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历年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纳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统计的国家共有65个。其中,18个发达国家的已经完成工业化阶段或进入后工业化阶段,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过峰值。而中低收入国家有25个,中等收入国家有22个,其中,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产出占GDP的比重超过30%,仍处于传统工业化的阶段。随着这些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二氧化碳排放预计持续上升,未来将达到峰值。再加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但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部分国家水资源短缺,森林植被覆盖面积较小,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能力低,人与自然间的矛盾尖锐。如何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可持续性间的关系,是这些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合作发展的空间较大。“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内银行及分支机构可利用熟悉驻地投资市场环境以及项目信息优势,加强“一带一路”沿线绿色金融合作,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各相关国家地区需要形成共识,利用绿色金融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风险问题,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化自然资源配置、可持续发展。
三、国外绿色金融发展可借鉴经验
(一)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起步较早,绿色金融体系相对较为完善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以及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正在不断地实现经济的转型,采用经济手段去解决环境问题,然而,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国国内经济矛盾不同,导致具体绿色发展理念侧重有所不同,绿色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要解决的绿色金融发展根本问题不同。发达国家由于绿色金融发展起步较早,绿色金融体系相对较为完善。例如美国,早在1988年就成立专业的环境保险公司,创新绿色金融资金投资渠道,完善碳交易制度;2009年7月,英国实施“绿色新政”并提出了《低碳转型计划》、《可再生能源战略》等指导方针;2010年4月,韩国颁布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等法令条例,将低碳增长战略纳入法律范畴,明确环保产业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向;澳大利亚近年来先后出台近百个环保法律法规,形成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断强化法制约束,优化顶层设计。而发展中国家过去经济发展类型多数为粗放型经济,国内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化水平较发达经济体低,因此发展中国家多数采用“自上而下”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起步并不算晚,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就将绿色金融作为全行发展方向,大力推进绿色信贷政策;兴业银行是国内于2008年首个采用赤道原则的银行,其绿色金融体系还在不断完善中。
(二)发达国家的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应用环境风险分析方法,评估环境风险
气候和环境风险具有复杂性,金融服务业缺乏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但发达国家的大型金融机构具备评估环境风险的能力。2020年9月中国央行和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2020)研究表明,一小部分发达国家的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利用环境风险分析方法评估环境风险,其中大部分仅处于试验阶段。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分析认识有限,对环境风险和财务风险的传递机制的认识和量化能力有限。
2017年12月,包括中国等八个国家共同发起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2019年,欧洲央行将气候风险纳入金融风险分析框架并进行压力测试;2021年,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在对大型银行进行评估时,加入了对气候引发的金融风险的评估。
据BlackRock(2019)的研究估计,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对美国五个城市的经济损失可能达到8万亿美元,即使全球变暖仅4℃,都可能导致4.2万亿美元资产现值损失,这是由全球变暖引发的洪水、干旱、风暴等极端天气的共同影响造成的。
(三)政策变化引致碳价格增加,过渡风险增大
欧盟碳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已经实现了泛金融化的发展。欧美发达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也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碳金融市场,在全球处于优势地位。
政策变化导致碳价格急速增加,过渡风险增大。汇丰银行2017年2月的研究报告表明,因为碳交易市场价格的变化,包括壳牌、英国石油、中石油等资源企业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将下降40%—60%。
四、绿色金融助力可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一)加快建立绿色金融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绿色金融规范制度
结合我国自身国情,进一步明确绿色金融相关定义,加快制定并完善绿色金融基本法规、监管制度等在内的法规体系,更加清晰地界定绿色金融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形成完善的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奖惩评价体系,确保绿色资金有效引导至相应的绿色项目。
央行和政府强化监管与服务。央行和监管机构应考虑支持银行、资管、保险等部门建立环境气候风险分析体系,可在大量暴露于气候环境风险的地区优先建立气候风险分析体系。央行和监管机构应鼓励披露环境风险信息,可以联合环保部门出具气候环境相关报告。支持绿色和非绿色分类法的发展和采用,支持国际组织出台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分类的方案。探索制定关键风险指标,测度与气候环境相关的财务影响状况。
(二)丰富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充分调动投资者投资积极性
金融机构要针对发行主体的需求,不断创新相应的绿色金融产品。商业银行不仅要设计满足企业绿色需求的金融产品,也要借鉴国外经验,针对个人用户低碳行为设计有针对性的绿色产品,充分调动全民低碳热情。利用合适的绿色金融工具,加大对绿色可持续发展资金的支持。
充分调动投资者情绪,参与绿色金融市场。通过活跃二级市场以及碳衍生品交易市场,激发绿色金融一级市场发行意愿,提升金融机构收益率,有效撬动社会资金满足“双碳”目标需求。
(三)提高金融机构对气候环境风险认识与风险预测能力
央行和监管机构应努力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认识,评估环境因素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提出对金融机构管理气候环境风险的期望要求,发出政策信号强制将气候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系统。宣传气候环境相关风险与金融稳定的相关性,以及金融体系的绿色转型。
央行和监管机构应培育金融企业尽早认知物理风险,提前对冲和缓解风险。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分析预测能力,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课题的研讨会和培训活动,将一些成果作为公开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
(四)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碳定价影响力
为推动碳交易市场国际化,需要加强国际金融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出台激励措施,适当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推动碳金融产品结构优化。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展产品类型,探索贴合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具备便捷性、流通性的碳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创新产品工具、提高定价合理性、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继续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产品,建设碳市场,发展碳期货。
重视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碳金融机构,助力我国提升在国际碳市场上的话语权。我国大型金融机构应重视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探索面向国内外的碳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创新金融服务的模式,优化绿色低碳的结构。持续营造良好的碳金融市场环境,建设好金融基础设施,支持我国和国际社会控碳、减排的努力,推动我国碳金融体系层次化发展,促进与国际碳交易机制间的协同与衔接。
研究推进中国碳市场和国际碳市场的连接,探索发展碳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服务。推进人民币与碳交易绑定,创造“碳热氧权(即碳排放权、热释放权和氧消耗权)=人民币”的模式,支持人民币参与“碳热氧权”的生产生活。支持“碳热氧权”逼近黄金与石油、成为硬通货,探索人民币锚定“碳热氧权”,助推人民币国际化,助推我国碳交易市场国际化。
(五)创新跨国绿色金融产品,加强区域间绿色金融合作
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合作与交流,促进绿色金融全球化 。国内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国际同行展开合作交流,努力促进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接轨。利用我国基准利率普遍高于发达经济体的优势,有效吸引国外投资者进入我国绿色金融市场。
建立“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大数据和环境风险管理平台。各国政府应当将绿色理念纳入发展战略,监督上市公司和发行主体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中介职能,加强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风险分析,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应对机制,帮助企业化解环境风险。
建立适用于“一带一路”、符合国际规范的绿色金融标准。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各国应结合本国发展情况指定明确的绿色划分标准。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改革重点应着眼于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保护自然资源,而发展中国家更应关注环境治理、节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等方面。
创新跨国绿色金融产品,加强区域间绿色金融合作。各国应根据本国指定的绿色标准,鼓励本国金融机构创新各类绿色产品,例如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等,增加国际间绿色产品市场的互联互通,为建设区域合作机制提供制度便利。
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研究中心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