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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标志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称进博会)标志的保护,增强进博会标志使用的规范性,维护进博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筹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进博会标志是指:

(一)进博会名称。包括中文名称“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文简称“进口博览会” “进博会”等,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Import Expo”,英文缩写“CIIE”等。

(二)虹桥国际经济论坛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虹桥国际经济论坛”,英文名称“Hongqiao International Economic Forum”。

(三)进博会标识。为进博会对外公布的标识,由中间的地球、外侧的浅蓝色圆环、进博会中英文名称和英文缩写等部分组成。

(四)进博会吉祥物。主体形象为大熊猫“进宝”,也包括“进宝”形象不同姿态和动态的2D3D衍生形象。

(五)进博会主题口号。中文口号为“新时代,共享未来”,英文口号为“New Era,Shared Future”。

第三条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以下称进口博览局)对进博会中英文名称及图形、标识和吉祥物形象等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完成著作权登记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进博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进博会的发展和筹备工作。未经进口博览局同意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进博会标志。不得将进博会标识和吉祥物形象等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进博会、虹桥国际经济论坛、进口博览局的名义提供商品或服务、举办会议、展览、广告宣传、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六条  未经进口博览局同意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进博会名称及图形、标识、吉祥物形象等知识产权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与进博会、虹桥国际经济论坛、进口博览局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进博会、虹桥国际经济论坛、进口博览局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及图形、标识、吉祥物形象;

(二)擅自使用进博会、虹桥国际经济论坛、进口博览局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进博会、虹桥国际经济论坛、进口博览局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为开展进博会相关筹办工作,促进进博会宣传推广等,需要使用进博会标志的,应向进口博览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范围、地域和期限等内容,经进口博览局同意并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其中,进博会主题口号不单独授权使用,应与进博会名称及图形、标识或吉祥物形象同时授权使用。

第九条  被授权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须在授权书载明的范围、地域、期限内使用。未经进口博览局同意或许可,不得转授权,不得在上海市以外的任何地区使用。 

第十条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城市服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在本单位进博会筹备工作中及城市文明公益宣传等非商业活动中,可以使用进博会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或参加与进博会相关的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常年展示交易平台、交易团采购商联盟、进口商品贸易中心、线上或线下交易中心等,使用进博会标志的,应当就使用行为取得进口博览局书面授权。

上述单位或个人经进口博览局授权的,在使用中应当使用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常年展示交易平台、交易团采购商联盟、进口商品贸易中心、线上或线下交易中心等名称的全称,不得仅使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或其简称进行冠名。

第十二条 取得使用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标志使用的规范与管理,遵守进口博览局制定的标志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授权书进行使用,以及其他侵犯进博会知识产权和商誉的行为,进口博览局有权撤销授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侵犯进博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向进口博览局举报,也可直接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进口博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