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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处理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将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机构,接受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咨询供咨询人参考。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关于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称“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展会秩序,保护参展单位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博览会企业商业展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及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四条 为依法保护参展单位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口博览会承办方(以下称“展会方”)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关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二)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事纠纷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邀请相关专家进驻,依据进口博览会有关规定调解处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咨询供咨询人参考;

(三)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单位应签订参展合同并履行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一)承诺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宣传品以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等参展项目(以下统称“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参展时携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三)展会期间因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被投诉的,积极配合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为防止发生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展会方建议参展单位在参展前审查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尚未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的,可以根据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

第七条 服务中心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咨询服务,公布和发放知识产权服务指南,提供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指引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参展单位和采购商更好地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环境。

第八条 服务中心将公布和发放知识产权宣传手册,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咨询活动,宣传介绍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增强参展单位与采购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三章 投诉申请

第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展馆内发现参展项目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服务中心现场投诉。服务中心不接受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诉申请书(附件一);

(二)投诉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签字或盖章;

(三)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材料;

(四)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涉及专利的,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其他证明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五)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服务中心根据投诉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投诉人出示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出版刊物(专利文献、教科书、杂志)等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材料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投诉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保证中文译本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中心可以不接受投诉:

(一)投诉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涉嫌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尚未处理完毕或审结的;

(二)知识产权无效或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正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的;

(四)投诉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接收符合要求的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在二十四(24)小时内答复。

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参展项目不侵权的,应向服务中心提供其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以及证明不侵权的其他证据材料,服务中心收到上述材料,认为被投诉人不存在侵权情况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若被投诉人不能提交上述材料,应签署《承诺书》(附件二),并主动撤下被投诉的参展项目,在展会期间不再展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人和服务中心保存,服务中心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可以视情况组织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应签署调解备忘录,备忘录一式三份,投诉方、被投诉方各一份,服务中心留存一份。

被投诉人未在答复期内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不侵权,又不主动撤下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的,服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投诉材料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被投诉人违反《承诺书》,在当届进口博览会再次展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的,服务中心可以向展会方建议,依照参展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或取消被投诉人的当届参展资格。

第十六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服务中心的处理结果不服或未能在服务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构申请处理的途径及程序。

第十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遵守展会秩序管理相关规定。对影响展会秩序的,依照展会秩序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建立投诉档案制度,应及时整理投诉和处理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相关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可作为下届进口博览会参展资格评审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投诉申请书.pdf

承诺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