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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申办指南

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申请

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著作权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音乐作品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项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管理内容包括发放许可、收取并转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提起维权诉讼等。音著协是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成员,管理着世界范围内300多万词曲作者的超过1600万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申请人,指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以各种方式公开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

关于申请方式与许可授权流程,申请人以电子文件方式或书面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及其他文件资料等;收到申请资料音著协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并与申请人确认,双方应当以书面方式签署有关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办理许可手续;申请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协会出具发票,向申请人发放“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音乐作品使用许可标识”,申请人获得音乐作品使用的许可授权。

音著协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面向词曲作者等音乐著作权人分配。

    关于展会(览)使用音乐作品的申请,各类型展会(览)中使用音乐作品,申请人应于展会(览)前向音著协申办使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签署书面合同并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合法使用音乐作品(请见《展会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申办指南》)。

上述书面申请资料、资质文件、许可合同等请寄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部门收”(地址:北京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五层),有关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申请的进一步详细信息可通过电话(010-65232656)、邮件或音著协官网了解咨询,请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https://www.mcsc.com.cn)“联系我们”栏目。

附件:《展会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申办指南》